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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转自:福建省农业厅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农业厅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饲料兽药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健全突发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饲料兽药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与其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3)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4)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不包括不需要许可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

  1.5 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根据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形;

  (3)较大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形;

  (4)一般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饲料兽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发生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时,省农业厅根据事件等级和工作需要成立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由省农业厅领导担任工作组组长,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工作组副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农业执法总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参照农业厅的组织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成立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处置饲料兽药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2.2 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2)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向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

  (3)根据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和处置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

  (4)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防

  (1)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饲料兽药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

  (2)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件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 信息报告

  (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

  (3)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报告后,应当报告农业部饲料兽药主管部门。

  (4)经核实,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

  (5)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6)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逐级上报事件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3 报告事件的内容

  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主要生产的产品;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设区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设区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设区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 现场处置与评估

  省、设区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

  (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根据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派人协助事件现场检查与评估,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件调查提供参考。

  (3)协助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报送与发布

  (1)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向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4.4 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1)事件调查处理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

  (2)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件调查情况和信息。

  5.2 善后处理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农业厅、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值班室电话、传真为紧急联系电话、传真。省农业厅值班室电话:059187811060;传真:87802648。

  6.2 监测保障

  省农业厅建立全省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也应当建立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企业数据库。

  6.3 宣传、培训、监督检查

  (1)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对饲料兽药监管人员、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2)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

  7 附则

  7.1本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

  7.2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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