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对列入附件1、附件2的336批假兽药和50家非法企业销往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假兽药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二、抽样单位所在地和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企业进行立案排查,查案工作中要相互通报信息,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跨省查处案件中,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兽医局。对列入附件2所列企业,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GMP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抽取样品确认和信息反馈工作,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督抽检效能,加大假兽药打击力度,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