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刘某某夫妻大量收购病死鸡后,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韩某、钱某、徐某等人 ,而韩某及其母亲王某乙、钱某、徐某等人又分别将这些鸡加工成熟食后贩卖给当地早市上经营熟食店 、炸串、肉夹馍等生意的店铺。日前,经法院审理,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王某甲、刘某某夫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9个月;王某乙、韩某二人分别获刑9个月和11个月。
2013年7月11日,黄岛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大量收购加工病死鸡。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甲、刘某某夫妻所租用的涉嫌生产、销售病死鸡肉的加工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脱毛机等设备,并从加工点冷库中发现大量冷藏的死鸡。经对王某甲等人询问,当事人供述了收购死鸡加工熟食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
经黄岛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甲先后多次从多个个体养鸡户手中,廉价收购饲养过程中死因不明的鸡,和妻子刘某某将收购的死鸡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韩某、钱某、徐某等人用于熟食加工。截至案发,王某甲、刘某某夫妻共销售金额7700余元。
法院还查明,韩某、钱某、徐某三人在购买死鸡后,均将死鸡加工制作成鸡腿、鸡脖、鸡翅、鸡胸脯肉等肉制品在当地的早市进行批发,销售给经营炸串、熟食、肉夹馍等生意的店铺。其中,韩某还和其母亲王某乙共同对死鸡进行加工。截至案发,韩某及其母亲王某乙、钱某、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2000元、530元、750元。
此外,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钱某、徐某二人听到风声后逃跑。随后,钱某被安徽警方抓获归案,而徐某于2013年8月1日投案自首。
经黄岛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韩某、徐某、钱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5月8日,黄岛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韩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钱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16日,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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