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2071号规定,对含量为零等符合从重处罚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我部兽医局,启动吊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程序。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处罚提供技术支持。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各地要集中力量对被通报劣兽药组织开展查处活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劣兽药,实施整改。对相关违法企业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我部。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用假劣兽药,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四)继续强化兽药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经营市场兽药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