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3、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4、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用药记录。治疗记录应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用药记录应包括:药物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含量规格、使用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用药人员签名等。
摘自《农业部颁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