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南乐县某肉牛养殖场总经理,2011年1月,他来到吕海生的办公室,目的是能快点从现代农业发展畜牧类项目中获得财政资金补贴。
“临走时我把一个手提袋放在他办公桌上,里面有2条苏烟和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李某说,吕海生收到财物后,很快就给他拨付了10万元项目资金。
据多名证人供述,吕海生的受贿行为大多发生在办公室,时间多在上午7时30分至8时之前。
法庭上,吕海生的辩护人称,行贿人送钱时没有表明具体请托事项,吕也没有作出任何承诺,部分款项属于“事后感谢”,属违纪,并非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海生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贿赂,属于“默许为请托人谋利”,对于吕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吕海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吕自首,犯罪后积极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
6月16日,南乐县法院一审判处吕海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