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淮安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月1起正式施行。从即日起,该市行政区域内(洪泽湖、高宝湖除外)水生动植物及其生长繁殖水域将按照《办法》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从而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办法》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出使用权申请,取得水产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不得从事养殖生产。
《办法》明确,渔业资源调查、保护、增殖、监督管理以及水生动植物防疫、病虫害控制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损害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办法》禁止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7类危害水生动植物行为,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等7类养殖行为。
《办法》还对渔业水域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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