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再有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这在自今年2月20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也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办法》是在今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在销售、记录、监管等很多环节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做出相关规定。
腐败变质农产品不得销售
《办法》中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另外如果在农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同时对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农产品,也不能流入到销售环节。这些主要是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百姓的饮食安全加把锁。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出的农产品。同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进货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办法》中对农产品的采购记录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规定,要求这两项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少于两年,以保证有问题出现时有据可查,并落实到相关单位,这项规定也有助于引起各环节和单位的重视,鞭策相关单位时时注意农产品的安全问题。
销售农产品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进货时应当索取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证明、产地证明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农产品的进货记录。同时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向购买者提供以上证明,以确保农产品来源可靠和安全,也让购买者放心。农产品进货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能少于两年。同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也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和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手人,并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等,这些物质也关乎农产品的安全,也被列入管理范围。《办法》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做出规范。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