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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任务分工的函
转自:农业部兽医局药政药械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11),以下简称《标准转正通知》)规定,现公布第二批(农业部第665号公告,以下简称665公告)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请承担质量复核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严格按《标准转正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复核检验和标准完善工作,并按《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 9 92]价费字4 5 2)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复核检验指按兽药标准对兽药产品进行全项检验,不包括其他验证试验。

    二、请列入665公告附件3的兽药生产企业按《标准转正通知》要求尽快向本通知附件指定的复核检验单位提交样品、检验报告单、665公告要求补充的资料及复核检验费。

    三、请相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给予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

    四、为加强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保证兽药标准质量,请各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企业将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和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附件:第二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第二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665号公告)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

1、畜禽或宠物用兽药

序号

标准名称

    检验单位

    备注

  1
 

  土霉素预混剂
 

  甘肃所
 

1、本标准参照饲用土霉素钙标准制定。
2、禁止用发酵后未纯化的半成品配制。

  2
 

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

  河北所
 

试行期内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并关注分解产物。

  3
 

硫酸新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

  河北所

采用无水葡萄糖或适宜辅料,严格控制本品水分。

  4

  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

  江西所

 

  5

  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

  广西所

无水葡萄糖或适宜辅料,严格控制本品水分。

  6
 
 
 

  阿莫西林注射液
 
 
 

  上海所
 
 
 

1、增加粒度、抽针试验、沉降体积比检查或说明不增加的理由,完善标准后对质量标准进行复核。2、药代动力学试验数据表明本品与普通制剂差异不大,对通用名进行了修改。

  7
 
 

  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
 
 

  中监所
 
 

1、给出明确保存条件(按比例);2、补充完善标准起草说明,核准方法学资料及图谱;3、制定滴耳剂制剂通则;

  8

复方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

  青海所

建议修订含量测定方法。

  9

  盐酸达克罗宁溶液

  中监所

 

  10

  复方酮康唑溶液

  江苏所

 

  11

  复方磺胺嘧啶钠溶液

  江西所

 

  12

  复方磺胺甲嗯唑粉

  湖南所

 

  13

  磺胺问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

  湖南所

 

  14

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注射液

  湖南所

 

  15

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溶液

  湖南所

 

  16
 

  诺氟沙星粉

  中监所
 

补充5%和10%两种规格的稳定性试验资料,以确定有限期。

  17

  葡萄糖酸钙溶液

  北京所

 

  18
 

复合阿司匹林可溶性粉
 

  广西所
 

传染性支气管炎和法式囊病治疗没有试验数据支撑。适应症中删除相关的作用与用途。

  19

  复方乌洛托品可溶性粉

  天津所

 

  20

  马度米星铵溶液

  河南所

 

  2l

马度米星铵、尼卡巴嗪预混剂

  河南所

 

  22

  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

  内蒙所

标准试行期内继续考察稳定性,确定贮藏条件。

  23

  敌百虫、辛硫磷粉

  辽宁所

试行期观察不良反应并进一步明确用量。

  24

  复方磺胺氯吡嗪钠预混剂

  安徽所

 

  25
 

盐酸氨丙啉、盐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

  广东所
 

试行期对含量测定方法进行修订,建议改为HPLC 法。

  26
 

  盐酸氨丙啉、磺胺喹嗯啉钠可溶性粉

  广东所
 

 

  27

  复方磺胺喹嗯啉溶液

  山西所

 

  28

  磺胺喹嗯啉钠溶液

  山西所

 

  29

  二氯异氰脲酸钠粉

  天津所

 

  30

  聚维酮碘溶液

  安徽所

 

  31

  阿苯达唑、阿维菌素片

  新疆所

 

  32

  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片

  内蒙所

  建议对本品的颜色进行解释;

  33

  阿维菌素、氯氰碘柳胺钠片

  宁夏所

 

  34

  阿维菌素、碘醚柳胺片

  宁夏所

  试行期内继续考察稳定性,确定贮藏条件

  35

  硝氯酚、伊维菌素片

  甘肃所

 

  36

  阿苯达唑、硝氯酚片

  新疆所

 

  37

  复方诺氟沙星可溶性粉

  中监所

 

  38

  阿苯达唑粉

  重庆所

 

  39
 

  盐酸左旋咪唑擦剂
 

  山东所
 

试行期内完成:1、增加尿素的控制;2、补充质量标准起草说明。

  40

  甲硝唑粉

  福建所

 

  41

  盐酸左旋咪唑可溶性粉

  吉林所

 

  42

  复合维生素B可溶性粉

  吉林所

 

  43

阿司匹林、碳酸氢钠可溶性粉

  陕西所

 

  44

  维生素C可溶性粉

  陕西所

 

  45

枸橼酸钾、碳酸氢钠可溶性粉

  北京所

 

  46
 

  硫酸卡那霉素可溶性粉
 

  黑龙江所
 

  1、不能采用含水分较高的辅料,如葡萄糖等。2、试行期内继续考察稳定性,为贮藏条件确定依据

47
 

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黑龙江所
 

1、不能采用含水分较高的辅料,如葡萄糖等。2、试行期内继续考察稳定性,为贮藏条件确定依据

48

乙酰甲喹粉

贵州所

 

49

乌洛托品可溶性粉

天津所

 

50

盐酸左旋咪唑粉

重庆所

 

51

二氢吡啶预混剂

湖北所

 

52

芪蓝囊病饮

河北所

 

53

喘痢清口服液

河北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大青叶、苦参的薄层鉴别。

54

蒲芪乳康散

河北所

标准试行期内补充对黄芪等三种药材的显微鉴别。

55

大黄乳炎搽剂

云南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红花的薄层鉴别和相对密度检查

56

青蒿常山合剂

云南所

标准试行期内制订相对密度检查。

57

半夏注射液

辽宁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主要药效成分的含量测定。

58

 板翘合剂 


辽宁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相对密度检查,增加连翘、柴胡的鉴别项。

59
 


仔猪止痢散


吉林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主要药效成分的薄层鉴别(藿香或板蓝根)。

60

呼炎康散

内蒙所

标准试行期内补充主要成分的薄层鉴别。

61

柴胡安乃近注射液

内蒙所

 

62

清瘟止痢散


河南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2味以上主要药味的薄层鉴别。

63

忍冬黄连散    .

河南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忍冬藤、黄芩的薄层鉴别。

64

藿香正气口服液

广西所

 

65

泻痢灵散

广西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白头翁、黄柏的薄层鉴别。

66

禽喘康复散

广西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主要药效成分的薄层鉴别。

67

泻必康散

山西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白头翁、地锦草薄层鉴别。

68

法氏宁散

山西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1~2味主要成分的薄层鉴别。

69

杆菌灵口服液

 山西所

标准试行期内试行期内增加2个其它主要成分的鉴别或含量测定。

70

麻杏石甘注射液

山西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麻黄的含量测定。

71

麻杏石甘口服液

江苏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麻黄的薄层鉴别或含量测定项。

72

肝胆乐颗粒

江苏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茵陈鉴别。

73

三味拳参片

江苏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显微鉴别项。

74

三味拳参口服液

江苏所

 

75

三味拳参散

江苏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显微鉴别;继续考察稳定性,以确定有效期。

76
 
 


金叶清瘟散
 


江苏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柴胡、连翘、蒲公英的薄层鉴别项,完善标准起草说明。

77
 
 


金叶清瘟颗粒
 


江苏所
 

标准试行期内增加2~3项薄层鉴别,以增加质量可控性

78

双黄连注射液

中监所

 

|||

2、蚕用兽药

序号

    标准名称

 

 

l

  恩诺沙星溶液(蚕用)

浙江所

 

2

  含氯石灰(蚕用)

山东所

 

3

三氯异氰尿酸、碳酸氢钠粉(蚕用)

江苏所

 

4

三氯异氰尿酸粉(蚕用)

江苏所

 

5

蜕皮激素溶液(蚕用)

浙江所

 

6

盐酸环丙沙星胶囊(蚕用)

浙江所

 

7

盐酸环丙沙星溶液(蚕用)

浙江所

 

8

盐酸诺氟沙星胶囊(蚕用)

江苏所

 

9

盐酸诺氟沙星溶液(蚕用)

江苏所

 

10

鱼腥草溶液(蚕用)

山东所

补充薄层色谱鉴别。

11

复方聚甲醛粉(蚕用)

四川所

 

12

复合次氯酸钙粉(蚕用)

四川所

 

13

甲醛溶液(蚕用)

四川所

 

14

聚甲醛、苯甲酸粉(蚕用)

辽宁所

 

15

聚甲醛粉(蚕用)

辽宁所

 

16

红霉素胶囊(蚕用)

安徽所

 

17

灭蚕蝇片

辽宁所

 

18

灭蚕蝇溶液

辽宁所

 

19

二氯异氰脲酸钠、聚甲醛粉(蚕用)

山东所

 

20

二氯异氰脲酸钠粉(蚕用)

山东所

 

 

3、赛鸽用兽药

序号

    标准名称

 

    备注

  l

  恩诺沙星可溶性粉(赛鸽用)

    上海所

 

  2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赛鸽用)

    上海所

 

 

注:

    1、农业部下达分工任务后3周内,各相关生产企业分别向指定的复核检验单位提交样品和665公告中要求补充的技术材料。对于公告中试行标准申报企业目录中仅有1~2个企业的标准,每个企业应提供3批样品,以便质量标准复核。

    2、各复核检验单位依据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对每个品种做全项检验,同时对补充的检验项目做出检验;对标准及补充检验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标准修改建议做详细质量复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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