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余波未了。近日,又有报道称,湖北远山乳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工商局澄清为“湖南远山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0件乳酸玉米奶经检测含有超量三聚氰胺,并已流入市场。这可能会再度引发国内消费者对牛奶产品和其他食品的信任危机。
引人深思的是,在三聚氰胺几乎已经成为行业禁忌的情况下,这样一批货物还是被生产出来,且至今这批已经被定性为“有毒”的货物还是下落不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生产源头把关之后,在流通源头再上一把“安全锁”。企业生产原料“有毒”食品下落不明,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源头之一和流通的源头,没有尽到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要企业遵守法律,是法制建设的议题。但是,与其他需要规范的社会行为一样,食品安全不仅仅需要法律的规范,还需要道德去规范。
食品生产和消费,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是一个很长的供应链。因此,产品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发达国家中,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无意污染的情况。在中国传统农业生产中,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农户质量安全控制意识、知识及能力有限,这导致农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和无意污染等情况更为严重,且不易控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这样的食品安全源头控制责任,让分散的小农户承担,显然是不现实的。于是,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销售主体,有时还可能是检验主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是比较现实的。
然而,食品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是不合格的。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2008年三氯氰胺奶制品事件,牵涉了多家大型食品加工和制造企业,这凸显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社会责任的缺失。据新华网报道,三鹿集团“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一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列为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案例中最严重的负面典型。这一事件的余波,在纵向上一直影响到今年,在横向上一度引发其他国家对中国食品的不信任。更需要关注的是,由此事件开始,我国乳制品进口迅速增加,奶业产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从社会责任意识上,食品企业都是较为薄弱的。对沪深两市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2007年,只有两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且只有一家企业把食品安全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行公告。到2009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也不过是16家而已,仅占全部两市60家食品企业的四分之一,而且其中仍有3家没有把食品安全作为自己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尚且如此,远山乳业公司这样的小公司更“不遑多让”。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三聚氰胺已成过街老鼠的今日,还敢超量添加,除了“道德败坏”之外,已经找不到其他的词语来形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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